合肥专利申请
南宁商标注册公司为你介绍:专利申请号用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包括申请年号、申请种类号和申请流水号三个部分。按照由左向右的次序,专利申请号中的前四位数字表示受理专利申请的年号,第5位数字表示专利申请的种类,第6―12位数字(共7位)为申请流水号,表示受理专利申请的相对顺序。专利申请号中使用的每一位阿拉伯数字均为十进制。
专利申请号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一件专利申请时给予该专利申请的一个标识号码。按照由左向右的次序,专利申请号中的前4为数字表示受理专利申请的年号,专利申请号中的年号采用公元纪年,例如2017表示专利申请的受理年份为公元2017年。
按照由左向右的次序,专利申请号中的第6-12位数字(共7位)为申请流水号,表示受理专利申请的相对顺序。专利申请号中的申请流水号用7位连续数字表示,一般按照升序使用,例如从0000001开始,顺序递增,直至9999999。
每一自然年度的专利申请号中的申请流水号重新编排,即从每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专利申请号中的申请流水号不延续上一年度所使用的申请流水号,而是从0000001重新开始编排。?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受理专利申请时给予专利申请号和校验位。校验位位于专利申请号之后,在专利申请号与校验位之间使用一个下标单字节实心圆点符号作为间隔符。
除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另有规定以外,在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的各种法定程序中均应将专利申请号与校验位(包括两者之间的间隔符)联合使用。可以将中国国家代码CN与专利申请号联合使用,以表明该专利申请是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
在现实中注册商标的行为越来越频繁,商标被驳回也越来越成为常态,虽然商标局有严格的审查程序和标准,但每一个申请商标的注册审查都是通过各个审查员的独立工作来完成的,由于不同的审查员在专业范围、知识面及工作经验等方面存在着个体差异,审查工作必然会受到主观方面的因素影响。针对相同类型的个案,不同的审查员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判断结果。
在现实中注册商标的行为越来越频繁,商标被驳回也越来越成为常态,虽然商标局有严格的审查程序和标准,但每一个申请商标的注册审查都是通过各个审查员的独立工作来完成的,由于不同的审查员在专业范围、知识面及工作经验等方面存在着个体差异,审查工作必然会受到主观方面的因素影响。针对相同类型的个案,不同的审查员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判断结果。
因此,商标驳回复审作为商标救济的重要途径,不得不重视,特别是重要的商标类别被驳回后,一定不能就此放弃,驳回复审做得好,依然能拿回商标。 商标驳回复审法律依据 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驳回复审具备条件:
(一)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请资格。
(二)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出。
(三)驳回商标复审申请的内容,必须是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确切内容,复审理由必须针对商标局驳回理由。否则,该复审申请则被视为无效。
(四)申请驳回商标复审,必须将《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和《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二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
(五)交纳商标评审费。符合上述要件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该申请。手续不齐备的,退回申请书件限期补办。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分析研究,集体讨论,以委员的多数意见,作终局决定。多数委员认为复审申请理由成立的,终局决定否定商标局的核驳意见,准予初步审定,刊登《初步审定商标公告》;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的,终局决定维持商标局的核驳意见,不予初步审定,再予驳回。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和商标局都必须执行。 商标驳回复审材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回盖公章)
2. 商标构思及使用情况(主要突出知名度)
3. 企业简介
4. 企业最近三年销售、广告费用及相关财务情况。
5. 企业所获得的各项荣誉
6. 企业媒体报道或图片广告原件及复印件
7. 最早使用此商标的证明材料
8. 其他可以证明企业产品和知名度证据和材料
9. 企业销售产品外观原件及复印件
10. 申请人需要对其提方的证据材料进行逐一分类编号并制作目录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的具体事实做简要说明,并加盖公章。
在这块寸土寸金的地方,注册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址就成为了一个大麻烦。合适的写字楼、办公楼租金都很贵,因此地址挂靠就成为了一些电商贸易或小成本公司、分公司的选择。那么在注册公司地址挂靠的流程是怎样的呢?
1、选择靠谱的代理公司 企业在选择地址挂靠时都会选择挂靠在代理公司的集群办公地址或者挂靠前海商务秘书公司,如何选择一个好的代理公司就成了重中之重。一般来说,成立5年以上,公司人数超过100的公司应该都是比较靠谱的公司,毕竟长久的优秀口碑才能支撑代理公司的延续。
2、提供法人及股东身份证明 需要向代理公司提供公司的法人,股东的身份证及2张1寸的彩照。
3、填写商务秘书地址挂靠申请表 由公司的法人或是公司的股东填写。
4、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公司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由公司的股东向代理公司提交。
5、签订办公住所托管的使用协议书 代理公司提供地址,并由公司的负责人签订公司住所托管的使用协议书。
6、地址挂靠完成 按照地址托管的协议书的要求完结合同事项即可正式使用地址挂靠,之后涉及的公司年检、地址核验等公司信函电话等都能由代理公司代为接收。
总结起来选择地址挂靠用来工商登记注册,不需要房屋租赁合同,不仅可以为创业者减少很多麻烦,还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为企业节省一大笔费用。
商标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注册代理,律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显著性是商标法上最为重要的概念,同时又是意义十分含混的术语。各种文献在涉及显著性问题时常常不加区分地混用不同的词语,而同一词语在不同语境下往往又可作不同的理解。商标法 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显著性是商标的内在要义。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对于因缺乏显著性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商标授权程序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适用该条款的标准一直较为严格,司法审查过程中,法院在大部分情形下似乎也默许了这种做法。
根据商标与其所标识的商品的关系,一件潜在的商标可以分为通用的、描述的、暗示的或任意的、臆造的。通用名称,是指某特定的商品所属种类或类别的名称,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描述性标志,即描述商品的特点或特性,其一般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获得保护,但在证明具有“第二含义”后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暗示性标志,即暗示而不是描述商品的某种特性,它需要消费者通过想象判断商品的性质,不必证明“第二含义”即可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任意或臆造标志与使用它的商品无关,无需证明“第二含义”即可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
就标志的显著性来看,通用标志永远不可能用来区别来源,描述性标志要求具有“第二含义”才能成为显著标志,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性或臆造性标志被认为具有内在显著性。将上述理论划分对应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内容,“通用标志”对应于“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描述性标志”对应于“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或臆造标志”则不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然而,问题在于“是否具有显著性”并不是客观事实的判断问题,而是具有很强主观判断因素的法律问题。但是,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是,对于那些并非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与第(二)项情形的“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或臆造标志”也禁止其注册为商标。例如,对于“化妆品”“指甲油”等商品,申请注册“小女孩Littlegirl”商标,是否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其“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用途、消费对象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法院也支持了这种观点。
正如前文指出的,显著性的裁判是法律问题,且具有主观性,故不存在“绝对真理”。不过,值得思考的是,为什么会存在这种相对比较严格的裁判标准?笔者认为,这与“商标授权”的思维有关系。一方面,既然是“授权”,当然也就可“授”可不“授”;另一方面,考虑到仅仅是在“授权过程中”,不“授”的话,申请人也没有太大的损失。那么,这种“商标授权”思维与“知识产权是私权”的论断是否契合,仍有待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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