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到期后的商标续展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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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到期后的商标续展小知识

作者:广西同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20 08:35:08

优先权是指在维护工业产权巴黎条约(以下简称“巴黎条约”)成员国中,某一请求人向两个国家别离提出过同一广西商标注册请求,该请求相隔时间若不超越六个月,可用首次的请求日期作为第2次的请求日期,以获得优先请求的权力。“马德里联盟”成员国均为“巴黎条约”成员国,因而适用优先权。

如我国某一请求人于1993年10月10日向我国商标局提出商标国内注册请求,继而又于1994年3月7日向德国商标主管机关就同一商标提出世界注册请求,那么该请求人便可需求优先权,以首次1993年10月10日的日期作为第2次的请求日期。

注册到了商标,也不能放下心来,商标还有许多后续工作需要做的。许多人,就因为商标到期了没续展,导致失去了商标。那么当商标到期了怎么办呢?注册一枚商标,那是相当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去做的一件事。

你得提前检索商标吧,看看是不是有人比你先注册了商标、你得等一年吧,那还是你注册顺利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话,那你还得自己到商标局去提交材料、而如果不顺利遇到驳回复审、异议,还得自己找材料、证据,亲自辩论。如果运气很好的注册到了商标,也不能放下心来,商标还有许多后续工作需要做的。许多人,就因为商标到期了没续展,导致失去了商标。那么当商标到期了怎么办呢?下面就由广西商标注册公司给大家讲解一下商标到期后的商标续展小知识吧!

一、商标续展商标到期,最需要做的便是商标续展,通过商标续展的方式,缴纳费用去让自己的商标有效期,再增加十年。而商标续展,就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商标注册有效期届满十年后的一段时间内,依法办理一定的手续,延长其注册商标有效期的制度。

二、商标续展的材料

①《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②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③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④申请文件是外文的话,还需要提交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⑤如果委托了商标代理机构,还需提交《代理委托书》

三、商标续展途径

①亲自到商标局办理

②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四、商标续展费用续展费用:1000元迟延续展费用:250元(宽展期)

五、商标续展时间商标有效期:10年续展期:有效期满前12个月宽展期:有效期到期后6个月

六、商标续展常见问题

①商标续展后证书是给新的吗?证书是不会重发的,可以给一个续展证明,一个商标使用的时间越长,那么它的续展证明也就越多。

②续展申请不符合条件怎么办?如果续展申请有不符合规定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而如果是因为其他原因的话,商标局也会按照地址,邮寄通知。

所谓“欺骗手段”,是指广西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所谓“欺骗手段”,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伪造申请书件签章的行为;伪造、涂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行为,包括使用虚假的身份证、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或者涂改身份证、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上重要登记事项等行为;伪造其他证明文件的行为。此外,注册申请人在驳回复审、商标异议以及复审阶段进行上述行为以取得商标注册,也应当被视为“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但是如果当事人在诸如商标转让或者许可等与商标注册无关的程序中采用欺骗手段,不适用该条款。

适用“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条款,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为相对禁注理由时,应适用5年争议期限和申请人的规定。《商标法》第41条第2款规定,以相对禁注理由提起撤销商标请求的,应当由商标注册人和利害关系人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

第二,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为相对禁注理由时,应不超出相同或类似。

申请专利的好处无需再说,但你可知道在专利被授权以前,专利申请权也是一种可以用来转让的权利?同样可以帮你赚取经济利益!那么专利申请权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转让呢?转让过程中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呢?今天小知就来给大家讲解一下。

专利申请权转让的两种情形:一种是在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之前,设计人可以将自己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第二种是设计人已经向专利局提出了专利申请,但还未拿到专利授权书之前,可以将自己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给他人。

这两种情况的本质都是专利申请权的权利主体发生的改变,不同点是两者发生时所处的专利申请阶段不同。但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在什么阶段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双方都要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否则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专利申请权的转让。也许你已经听得晕头转向,接下来就结合一个案例来给大家讲解一下。

A和B双方约定,B将其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转让给A,由A自主办理专利申请,B放弃专利申请权;A支付给B专利申请权转让费20万元,其中,合同签约后预付10万元,合同公证后补付10万元;合同签字生效后,即由A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公证手续。合同还约定,以后不论A在生产中的经济效益如何,B无权再要求A支付报酬,亦不承担经济退回风险。合同签订后,A分两次支付给B转让费15万元,但未按合同规定办理公证手续。B认为A未按约支付转让费,便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后来,B申请的专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公告。据此,A向法院起诉,要求B返还转让费15万元,并赔偿违约金3万元。

在上述案例中,A和B虽然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是未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并未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所以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专利申请权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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