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商标申请需满足哪些条件?
驰名商标并不是与“普通商标”或者“非驰名商标”相对立的一类商标,它与普通南宁商标注册具有相同的法律属性,它首先应当符合商标法对普通商标注册所要求的条件。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驰名商标的含义至少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
1、从受中国法律保护的角度来看,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这意味着,驰名商标并不是与“普通商标”或者“非驰名商标”相对立的一类商标,它与普通商标注册具有相同的法律属性,它首先应当符合商标法对普通商标注册所要求的条件。驰名商标之所以受到特殊保护,是因为它的“驰名”从这个角度来看,驰名商标又与普通商标有所不同。虽然任何一个普通商标注册都有可能成为驰名商标,但是在它“驰名”之前,却不能享有只有驰名商标才能享受到的特殊保护。因此,“驰名商标”这一概念的核心应在“驰名”二字上。
2、—个商标是否“驰名”是一种事实状态。也就是说,一个商标驰名与否,并不取决于“主管机关”的认定,而取决于是否“在中国味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商标驰名的事实状态应有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在某一个特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驰名的商标并不意味着它就永远是一个驰名商标。在商品包装及广告宣传中标称某个商标是“驰名商标”(我国目前普遍存在着这种现象),实际上赋予了“驰名商标”以永久或较长时间的地位或者称号,这是不符合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的基本精神的。
3、—个特定商标自身是否属于驰名商标在法律上并无意义,只有当它与其他商标发生冲突时才有意义离开了具体的情势而谈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至少在商标法上是没有意义的,因而也是不真实的。
4、驰名商标不但具有实体法上的意义,而且同时具有程序法上的意义。由于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总是与具体的冲突情势联系在一起,因而“驰名商标”一次本身就具有一种特殊含义:它表明了一个商标与另一个商标之间的冲突。一个商标是否驰名,不但与该商标的所有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且还关涉与其对立的另一个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因此,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绝不应当只是单方面的,充分尊重并保护与该“驰名商标”相冲突的商标所有人在驰名商标的认定过程中的参与及相关权利,也就显得非常必要。
什么是组合商标?
组合商标是指用“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六要素中任何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要素组合而成的商标。组合南宁商标注册后应作为一个完整的整体对待,不可以更动其组合或排列,不可以擅自改动某一部分。
组合商标综合了文字商标,图形商标,三维商标或颜色组合商标之间的不同特点,各具文图色型,形象生动,引人注意,易于识别,便于呼叫名称等特点,所以得到了普遍而广泛的使用。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12条的规定,三维标志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第12条的规定,三维标志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商标。具体来讲带有功能性的因而不能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主要有三种:
一、三维标志是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主要指类似电风扇叶片形状的,某些商品实现商品功能和用途必需的或者通常釆用的形状。
二、三维标志是为获得技术效果而产生的形状。这一类三维标志曾经有一个经典的案例。A公司生产一种由三个旋转刀头组成的电动剌须刀,并且取得了专利保护。在专利保护期届满之前,该公司将这一:刀头剌须刀的外形申请了注册商标。
之后,另外一家B公司也开始生产:刀头刹须刀。A公司遂起诉B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B公司则申请撤销A公司的商标权。最后,法院支持了B公司的请求,撤销了A公司的南宁商标注册。理由正是因为构成该商标的形状对于获得技术性效果是必需的,如果允许其获得商标注册,那么其可以通过商标续展,无限期地获得对此种技术效果的垄断,而这恰恰是《专利法》等法律的立法精神所不允许的。
三、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企业和个人最担心的是南宁商标注册的成功。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同一商标、相似商标、被异议等因素都可能导致商标注册的失败,如何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众所周知,一个好的品牌可以帮助企业扩大知名度和影响力,甚至决定企业的长远发展。然而,并非所有的高层建筑名称都可以注册为商标。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了不能作为商标使用或者注册的商标。
企业使用国名、地级以上名称等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或者使用商品通用名称和无明显特征的名称作为商标的,最终将无法通过商标局注册,这也导致了商标注册的失败。因此,企业在选择商标名称时,除了要考虑商标名称是否醒目、易于宣传等影响传播的因素外,还应考虑商标是否存在显著性、原创性、相似性等专业问题,以便顺利通过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同一商标或类似商标导致商标注册失败是最常见的失败原因。
因此,在申请商标注册前,有必要事先查询商标的相似度。企业或者个人可以登录商标局指定的“中国商标网”或者委托商标局进行商标近似查询。通过了解注册情况,可以查询待注册商标是否与已注册或他人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将大大降低注册风险,提高注册成功率,避免制造是时间和金钱的双重损失。我国《商标法》规定,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立体标志、色彩组合、声音在内的所有单项要素,均可申请商标注册。
其中,单一使用的一个要素称为单一商标作为商标申请,两个或两个以上要素的组合称为组合商标,如“文字+图形”商标、“字母+数字”商标等。组合商标结合了各种元素的不同特点,具有图文兼备、形象生动、易于识别等优点。此外,组合商标节约了大部分单独注册的成本,因此大多数企业都会选择这种方式。然而,复合商标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在我国,复合商标是通过对每一构成要素的单一审查来审查的。构成复合商标的汉字、字母、图形等要素,必须确定与他人已经拥有或者注册的不相同或者不相似,方可通过审查。也就是说,只要其中一个构成要件相同或相似,这样,整个商标的组合就会被驳回,最终商标注册就会失败。因此,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复合商标的单独注册将大大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如果要注册的复合商标对企业或者个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那么商标也可以单独注册,整个复合商标也可以整体注册。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商品或服务类别的选择是一个重要环节。
目前,中国选择使用“同类商品和服务表”,将商品和服务分为45大类和若干小类。企业和个人在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类别时,应当尽可能仔细、谨慎,以便于准确确定商标的保护范围。如果选择错误的商标类别,不仅不能起到维护企业和个人合法利益的作用,而且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很可能造成商标的相似性,从而无法成功注册。商标注册失败的原因有很多,除了申请人的原因外,在商标申请过程中也会有很多不可避免的原因,如查询的盲目性、审查员在商标复审中的主观性等,等等,企业或个人不可避免地会遇到申请被驳回或反对的情况,但这并不意味着商标是“无法治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驳回或者未公告的商标,由商标局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另一方面,在程序上,商标局驳回的申请,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驳回复审和作出新的裁定。也就是说,给所有被判“死刑”的商标一个重生的机会。因此,商标被拒后,企业或个人不应后悔和叹息。相反,他们应该积极准备拒绝审查所需的材料,并尽最大努力检索自己的商标!商标注册看似麻烦,但这里也有一些捷径可走。
但是,如果企业和个人对商标注册的一些理论、法律、法规还不确定,还需要找一个更正规、更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公司进行咨询或代理。正规的商标代理机构拥有一批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无论从法律法规还是办理程序上都能提供专业意见,及时避免人为失误,大大提高了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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