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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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的注意事项

作者:广西同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31 08:14:17

商标办理转让可以个人亲自去商标局办理,或者委托商标代理公司办理商标转让手续,显然这两种途径相对来说委托商标代理会省时间和省金钱一些。下面我司为您介绍关于商标转让的注意事项。

一:商标转让途径1、自行到北京商标局窗口提交申请;2、通过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委托办理。

二:商标转让时间1、商标局自收到转让申请后15日内下发《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2、自申请日起68个月收到《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该证明需与《广西商标注册证》一并使用;3、《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标注日期为转让成功的生效日期。

三:商标转让需要的资料申请商标转让须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统一格式的申请书1、商标转让委托书2、商标转让申请书3、营业执照

专利检索成为专利人和企业之间的一座桥梁,为推动专利转化做出了不朽的贡献,在提交专利申请过程中,专利检索的结果不仅是判断相关创新是否值得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的重要因素,也是确定待撰写的专利申请文件保护范围的重要依据,专利申请在进行专利检索文件写作时,在以下几个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1、了解技术方案由于科学和技术的迅速发展,专利申请文件的作者可能不熟悉要编写的技术领域。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专利检索帮助作者理解技术方案。撰写人可以首先瞄准技术方案专利检索,并有针对性地了解该技术的基本情况。除了使用技术关键词专利检索外,还需要尽可能搜索相关领域一些领先公司的专利,以帮助作者了解该领域更先进、更主流的技术。

2、了解背景技术及其缺陷在撰写之前,撰写有必要了解背景技术。背景技术狭义和广义有两种含义。狭义上,背景技术是指专利申请人在技术公开书中给出的现有技术。广义的背景技术是指与要编写的技术方案相关的所有现有技术。除非下面另有说明,背景技术是指广义的背景技术。背景技术不仅是作者理解发明点的背景和参考,也是作者准确划定现有技术与发明点的界限、确定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重要依据。新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还明确了审查员在理解发明时应充分理解说明书中记载的背景技术的总体情况,并以背景技术作为理解发明创造的技术起点。一般来说,专利申请人对背景技术有更深更准确的了解,尤其是专利申请某个领域的总公司人员。他们提供的现有技术对作者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3.确定发明要点并撰写独立权利要求在透彻理解背景技术之后,申请人们可以结合技术公开书中将要提交的技术描述申请确定一系列发明点,并根据关键发明点确定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在一个相对完整的披露书中,申请人们将一个接一个地列出发明要点。

上述确定的背景技术可以帮助撰写人者识别发明点是否是现有技术,并排除现有技术中已经公开的发明点.如果在专利检索之后发现所有发明点都是现有技术,那么撰写人应该向申请检索到的现有技术文档发送一封信,以通知专利申请相关的专利申请不是新的,并要求申请补充数据或撤回案例。确定发明点后,撰写人应选择关键发明点作为独立权利要求的发明点,开始撰写独立权利要求。在技术公开书中,申请人们一般会指出关键的发明点,或者尽管他们没有指出,他们会对关键的发明点做出详细的陈述。此时,关键发明点可以与背景技术进行比较和划分,以编写独立的权利要求。

众所周知,注册外资公司在税收方面可以享受更多的优惠政策,如增值税优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因此近年来,注册外资公司的数量在不断增加。但如果我们想在我国注册一家外资公司,有相关的规定。首先,从公司章程到投资者资格都有相关规定。只有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才能申请外资公司注册。我们今天来看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时,我们可以满足哪些条件?首先,注册外国公司有什么要求?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独资公司的股东可以是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居民(自然人);中外合资公司的股东对中国股东有特殊要求,即中国股东不得是中国居民(自然人),必须是在中国大陆注册的公司。

二、外商投资公司登记时,必须提交经有关部门认证的投资者资格证书。外国企业凭公(见)证提交公司注册资料,外国个人凭公(见)证提交护照或回国证明。

三、公司申请设立时,应当将公司章程报工商局审查。公司章程必须确定公司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股东和出资比例、注册资本、股东、董事、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等。

四、外商投资公司登记注册时,必须先核准公司名称,提交多个公司名称进行名称检索。市注册外商投资公司名称见预批准要求。

五、外商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出资。外商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依照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外商投资公司法》的规定出资;出资总额可以与注册资本相同,也可以大于但不小于注册资本,并可以与注册资本总额相等投资额必须根据注册资本的大小确定,并有一定的限制。

六、外商投资公司登记注册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将注册资本转入外商投资公司开立的基本账户,并在30日内聘请专业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七、外国公司登记注册时,其经营范围必须详细具体,与国内公司略有不同。

八、外商投资公司在中国境内的登记,实行审批制。外商投资限制的矿产、零售等行业,需经商务部审批。

九、外商投资公司设立时,可以设董事长、董事等三人以上的董事会;也可以不设董事会,没有董事会的,设执行董事。外商投资公司的董事、执行董事可以聘请内地居民或者委派外国人担任董事、执行董事。

十、外商投资公司登记注册时,董事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文件。

十一、外商投资公司设立时,可以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包括监事会主席、董事等;也可以不设立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应当设监事。外商投资公司的监事可以聘请内地居民或者委派外国人担任监事。

十二、外商投资公司登记时,应当提交监事的身份证明。

十三、证明材料和照片。此外,外商投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

十四、公司注册地址必须是商业办公地址或标准厂房。

注册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是商标法中注册商标撤销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该项制度的设立,对于倡导和保护正当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维护商标使用市场秩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商标法对该类撤销程序有着详细的规定,以下就该程序进行简单介绍。

一、撤销内容沿用一标多类制度,撤销申请可以针对一标多类注册的全部或部分类别,或者一个类别内的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务。

二、“连续三年”的计算标准一般来说,连续三年不使用的计算以“实际注册日”起算不少于3年。但这不是唯一的计算标准,还规定了恢复使用不撤销制度:即在三年期间届满后但在撤销申请提出前,该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或授权使用人已经开始使用或恢复使用的,则该商标的注册不得基于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然而如果注册商标的拥有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期间届满后的三个月内,在知悉有关的撤销注册申请将来可能会提出的情况下,筹备开始使用或恢复使用工作已经开展的,则属例外。

三、撤销程序:

1、调查取证申请人对拟撤销的注册商标在的使用状况进行调查,并收集和保存证据。

2、提交撤销申请及证据调查取证完毕后,申请人可基于调查结果决定是否进行撤销申请。决定继续的,可向注册处提交相关的撤销申请文件以及支持其申请的证据。譬如,关于拟撤销商标的使用状况调查报告等证据。

3、抗辩与举证商标拥有人如拟就其撤销进行抗辩,则须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撤销申请副本后6个月内,提交反陈述、使用证据或不予使用的理由陈述。如商标拥有人未有提交反陈述、使用证据或不予使用的理由陈述,将可被注册处视为不反对申请人的撤销申请。

4、补充举证与质证如商标拥有人提交反陈述、使用证据或不予使用的理由陈述后,申请人可以法定声明提交进一步证据,以支持其在撤销申请中列出的理由。进一步的证据并不限于纯粹回应商标拥有人的证据,但该证据必须在收到商标拥有人上述文件后的6个月内提交至注册处。此外,如上述法定声明是在以外地区作出的,则须经公证。如商标拥有人未有提交任何文件,以及如注册处不信纳申请人在提交撤销申请阶段随附的支持证据,则注册处会促请申请人在提交撤销申请的9个月内提交进一步的证据。如申请人不打算提交进一步证据,须在期限内向注册处提交表明此意的陈述。

5、聆讯除非任何一方申请许可,以提交进一步证据,否则注册处将对撤销申请拟定聆讯,以听取各方的论点。打算出席有关聆讯的任何一方,可于指定的通知日期后的14日内,提交他打算出席聆讯的通知。逾期不提交的,可被视为不打算出席聆讯。

6、裁决注册处处长综合前述证据材料,进行裁决,并向每一方当事人送达裁决通知。裁决败诉一方还有可能需负担对方的法律费用。

7、上诉任何一方可就处长的决定向原讼法庭以至上诉法庭提出上诉;如终审法院许可,可再进一步提出上诉。

四、特别规定:

1、关于商标使用除了一般意义上的使用外,商标制度还特别规定了如下行为,也属于商标的使用:(a)在,将商标应用于只供出口的货品或该等货品的包装上;(b)在以外地方提供,或拟在以外地方提供的服务使用该商标,例如,在之外提供旅馆服务,但是在内进行的广告宣传,属于商标的使用。同时,还规定了所有的使用证据和不使用证据,都必须以“法定声明”的形式提交。如“法定声明”是在以外作出的,还需经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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