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时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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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时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作者:广西同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19 08:18:19

商标转让公司助您一臂之力,在进行商标转让时,不少人都会莫名其妙的出错而导致商标转让失败,从始至终都不知道出错在什么地方,小编在这里需要提及一下在商标转让时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

1、未使用商标转让规定书件的。

2、未填商标类别或是错填的。

3、未使用中文简体填写,转让人、受让人名称和地址等。

4、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未在委托书上盖章或签字的,或未填写代理组织名称的。

5、未填写注册号或申请号,或填写的注册号有误的。

6、转让人、受让人未在书式上签字或盖章的。商标转让公司助您一臂之力,如果关于商标方面的问题还有任何疑问的话,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提起注册商标,人们往往认为这是大企业、大老板需要做的。他们自己的个体经营户只有两三分地,所以不需要注册商标。这实际上是一个非常错误的想法。因为注册商标与申请企业的规模无关,它保护了商标申请人的专有权,因为未注册商标总是处于无权利保护的状态,并可因他人同一或类似商标的核准和注册而随时禁止使用。在这种情况下,个体工商户申请商标应准备哪些材料、流程和注意事项?

所需材料:事实上,个体工商户与企业在申请商标的材料上没有太大区别。个体工商户需准备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但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姓名必须与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二是商标申请类别必须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一致。

申请流程:

方法一:商标申请人亲自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携带有关材料,申请南宁商标注册

方式二:由商标申请人委托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代理机构办理。注意事项:商标相似性。这是最可能的问题。根据《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分开来的可见标志,包括文字、数字、字母、数字、立体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商标注册的商标种类繁多,近似概率不高。但事实上,近年来,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商标注册量也不断翻身。

早在2004年,我国商标注册量就已居世界首位。因此,许多名称和图形已成功注册。如果你只考虑一个商标名称,而不使用商标代理机构的专业查询软件进行查询,而直接申请,很可能会被判为相似,驳回申请。好吧,看到这里,我相信很多人会发现注册一个商标或者把它交给一个商标代理机构是很容易的,但前提是有一个合格的商标代理机构。

商标国际注册办理步骤,商标是公司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无形资产之一。许多公司只在中国注册商标,不注册国际商标。那么商标国际注册办理步骤是怎样的?

1、申请人可以随意选择已经向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商标代理。

2、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申请。申请步骤如下:

(1)准备申请文件和材料,包括已填写并加盖公司公章的中国国际注册申请;已完成并加盖公司公章的外国国际注册申请;国内商标局出具的南宁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者接受通知复印件;如果注册商标申请已在国家、转换、续签等情况下发生变更,则需提交批准证书副本;商标设计申请两份,如果是商标颜色,则需要两种颜色的商标图纸分享;

(2)将上述材料提交国际商标注册处;

(3)支付国际商标注册的注册费;

(4)申请人获得国际注册证书。国际商标注册的“优先权”国际商标注册的优先权原则,优先权是已经在《巴黎公约》通过建立工业产权国际保护的非常重要的原则之一。优先权,国际注册,是使用已经在国际上注册,可以在商标注册申请给予优先提交基本的应用程序。国际商标注册中的“基本注册”和“基本申请”按照《马德里协定》的规定或《议定书》协议的规定,商标在申请国际注册之前必须是向原注册国提出了国内注册申请或者已经是获得了国内注册,那么该国家内商标注册或者商标申请是盖上薄申请国际注册是所成为的“基础注册”以及“基础申请”。

就直接侵犯南宁商标注册专用权行为来说,法律并非不要求其主观过错和客观损害后果的发生,只是基于其特殊性,直接推定了主观过错和损害后果的存在而己。

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客观上也没有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即使其实施的行为从表面上看属于几种直接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行为之一,也不应当认定其构成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行为。比较典型的体现就是对于“贴牌加工”的商标侵权与否的认定,我们不妨来看一下这个案例:美国耐克公司在中国注册商标“耐克”,核定使用在运动服装商品上。

西班牙Cidesport公司在西班牙合法持有“耐克”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基本相同。西班牙的这家公司委托浙江省嘉兴市银兴制衣加工厂制作带有“耐克”商标的滑雪夹克,并出口至西班牙,产品不在中国国内销售。美国耐克公司将银兴制衣厂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虽然产品不在中国销售,不可能造成中国的消费者混淆,但该法院仍以银兴制衣厂在同类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为由,判决其败诉。

除本案外,在类似的“贴牌生产”案件中,法院判决出口商败诉的不在少数。就间接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来说,《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对于其主观故意的要求是明确的。《商标法》第52条第3项,《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1项都规定其行为人应当是出于故意或明知。这些行为与直接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结合在一起,必然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和混淆的发生,因此,法律对于其损害后果,实际上也是采用了损害后果推定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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