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商标注册切记要趁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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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商标注册切记要趁早!

作者:广西同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7-23 08:30:08

广西商标注册切记要趁早莫纠结,一定要清楚,在中国,“商标”只有注册后才受法律保护,注册是对个人和企业同时开放的,注册后有权禁止他人使用,否则将承担相应商标侵权责任。通俗的说广西商标注册了才是你的,不注册永远都不是你的,“早注册早拥有,不注册不拥有”。

如果讲商标策略,是企业未动而商标注册先行,但很多中小型企业往往是先产品后商标,企业做大了才想起来申请商标,这时往往发现商标已经被其他人注册,所以商标抢注案中受伤的多是中小型企业。因此凡是企业都应该先商标注册保护,后进行市场经营投入。今天你对商标不保护,明天你的商标就会被别人“保护”。商标注册切记要趁早莫纠结,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商标不是万能的,但没有商标是万万不能的”。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最大的好处就是可以一个费用保护多个国家,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有哪些注意事项?以下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必读的内容: 

申请人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主要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逐一国家注册,即分别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一种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指的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联盟”是指由“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所适用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所组成的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截止 2013 年10月16日,马德里联盟共有92 个缔约方。 

目前,我国商标特别是一些知名商标在境外遭抢注事件屡屡发生,每年遭抢注案件超过100起,涉及化妆品、饮料、家电、服装、文化等多个领域,其中绝大多数为我国知名商标。

今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常委、全国工商联副主席、正泰集团董事长南存辉拟提交12份提案,其中包括一份关于防范商标在海外被恶意抢注的提案。南存辉指出,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实施,中国企业国际竞争力不断加强,中国品牌在国际市场日渐引人注目,随之而来的是,中国商标在海外被频繁抢注。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约有超过80个商标在印度尼西亚被抢注,有近100个商标在日本被抢注,有近200个商标在澳大利亚被抢注。尤其是知名商标在海外被抢注事件频发,如镇江香醋商标在韩国被抢注、王致和商标在德国被抢注等,商标抢注已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拦路虎”。以上情况表明,目前我国商标已经进入了被人疯狂抢注的高峰期。有专家称,这种情况将至少持续5年。从已有情况来看,被境外抢注的商标中,只有一小部分中国企业最后夺回商标注册权,而大部分商标被抢注成功。

一个商标在境外被抢注成功,我国企业只有两种选择:要么花巨额资金向抢注人购买商标使用权;要么放弃在该地区的商品销售,这样会严重影响这个品牌的国际化发展,甚至使该品牌彻底失去国际市场。南存辉认为,原因主要有三点:

一是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二是企业知晓海外抢注信息途径有限,即使知悉,也是在抢注商标已获准注册后;三是海外维权成本高、程序复杂、耗时长。为此,南存辉提出三点建议:

第一,简化中国企业办理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手续,对中国企业国际注册予以相应资助。一方面,加强宣传,提升中国企业对马德里国际商标体系的注册意识,做到兵马未动、粮草先行,贸易未动、商标先行,同时简化办理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手续,进一步推动国际注册便利化,如降低申请条件、减少证明类材料、缩短马德里注册国内审查阶段期限、优化流程等;另一方面,参照专利资助政策,出台海外商标注册资助政策,鼓励中国企业积极进行海外注册布局,提升我国企业品牌知名度。

第二,建立海外商标抢注预警机制。通过多种途径,包括工商系统、行业协会、第三方数据平台,定期收集海外商标被抢注信息,定期向企业发布预警信息,建立海外商标抢注预警机制。

第三,鼓励、引导、支持企业积极维权。如收集公布国外商标法律制度,公布典型海外维权案例;制定商标海外维权工作方案,指导企业维权;对于恶意、大规模、重复性抢注行为,致函抢注国政府或知识产权局,请求关注处理该商标案件;对于来源于国内的抢注人,将商标抢注记录纳入信息公示系统,同时使领馆对其出入境予以限制,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同时使领馆对其出入境予以限制,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2)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仍然需要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 

(4)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须注意的是,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包括“制造”和“销售”两种行为。 

(5)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包装使用,误导公众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7)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或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8)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有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活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上述商标侵权行为无疑会对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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